“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这是廉署公信力之所在”
香港廉政公署答东方早报七问:七个因素保证廉署有效反贪
香港经廉署30多年的努力,由贿赂成风的社会,蜕变成世界数一数二的廉洁之都。
只要有贪污投诉,有足够数据可追查,一定要调查跟进,更不容任何人干预,不存在选择性执法,这是廉署法定责任,亦是公信力之所在。
若人心不变,还是觉得贪污可接受,即使拘捕更多人也是徒然。思想没有改变,行为就不会改变。建立社会文化十分重要,且要长期做、不停做。
早报记者 卢雁 陈良飞 发自香港
从香港廉政公署(ICAC)建立以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建制上,廉署都在适应新的变化,有些是事件性的倒逼,有些是社会发展的推动,有些是来自高层的胆识与魄力……
廉署为什么能在香港社会发挥那么大的作用?廉署与立法会、政府、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处理的?又是谁来监督廉署及其官员?近日,廉署就廉政公署的职能、监督、现状与挑战等问题,接受了东方早报的专访,亦得以让内地民众对香港的廉政机制有一个清晰的概览。
“三管齐下”的反贪策略
东方早报:ICAC在香港社会能发挥那么大的作用,您觉得取决于哪些因素?
ICAC:香港经过廉署30多年的努力,由贿赂成风的社会,蜕变成为世界数一数二的廉洁之都。著名公共政策研究机构美国传统基金会,与致力反贪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透明国际”于2012年公布的调查显示,香港的清廉程度,分别在全球排名第十二及第十四。
廉署2011年周年民意调查亦显示,98.5%表示自己在过去12个月内并没有遇到贪污,连其亲友也没有。廉政公署能够有效打击贪污,肃贪倡廉,全赖多个因素:
1.健全法律制度:廉署依法进行调查工作,法庭对案件作出独立而公正裁决。另外,香港有全面的反贪污法律,廉署可依法调查涉及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
2.政府资源支持:政府全力支持打击贪污工作,以维持廉洁为施政方针,给予反贪机构足够资源。
3. 廉署独立地位:《基本法》第 57条列明,廉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换言之,廉署运作不会受任何机关/人士所指使。而《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只要有贪污投诉,有足够数据可以追查的,一定要调查跟进,更不容任何人干预,不存在选择性执法,这是廉署法定责任,亦是公信力之所在。而且廉署严格遵守“廉署保密,密密实实”原则,由市民举报贪污,以至廉署人员进行调查,都会保密,保护当事人,提升他们的信心。
4. 全面反贪策略:廉署采取“三管齐下”的反贪策略,经过多年实践,行之有效:
(1)执法:有效侦查贪污,令贪污成为高风险罪行,提高以身试法的代价,发挥阻吓作用,让公众相信廉署可以有效维护廉洁,特别是现今经济一体化及全球化,令贪污罪行变得跨地域。为应付日趋复杂的贪污案件,执行处2011年成立法证会计组,加强打击金融会计等贪污罪行。
另外亦加强“计算机数据鉴证组”,应付利用计算机作案或储存罪证的调查工作。
(2)预防:从制度方面,将贪污的漏洞或机会减至最低,并且强化系统,及早侦查贪污舞弊的行为。过去近40年,我们为各政府部门审查不同的工作范畴,例如采购、合约判授、牌照审批及人事管理等,然后制订审查报告,提升政府部门的透明度。
(3)教育:如果人心不变,还是觉得贪污可以接受,即使拘捕更多人也是徒然的。思想没有改变,行为就不会改变。建立社会文化十分重要,而且要长期做、不停做。除了向普罗大众传播廉洁意识,我们更加针对重点行业,例如金融界、饮食界及中小企业度身定做防贪宣传教育计划,并通过互联网的社交网站,接触更多市民,加强沟通及信任。
5. 专业的反贪队伍:廉署拥有专业及尽责的人员,尽力打击贪污腐败。廉署人员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决心,追查贪污案件,并且不断提升能力,对付日益复杂的案件。近年廉署调查的案件,定罪率超过八成。
6. 社会各界的支持:要成功推动廉政必须获得社会人士的广泛支持。根据2011年廉署周年调查, 98%受访者表示廉署值得支持。
7. 社会监察:通过社会及传媒监察,不断加强廉署对公众的问责性,并间接鞭策廉署上下要时常保持警觉。
经济科技急速发展,
令查贪难上加难
东方早报:ICAC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也遇到过障碍和困难,如何克服?
ICAC:科技发展令贪污罪行跨越疆界,赃款被调至海外,通过环球金融系统掩藏,甚至清洗。廉署在2011年成立“法证会计组”,由资深法证会计师领导10多位专业会计师,加强追查资产与搜证能力。另外于2010年成立处理犯罪得益小组,负责处理限制、披露及没收资产工作。同时增强“计算机数据鉴证组”,调查罪犯利用计算机作案或储存罪证的能力。
廉署亦安排人员接受培训,应付不断演变的贪污罪案,包括法律条文、规例及程序、防贪策略等,并举办财务技巧工作坊。除了本地培训外,廉署也积极派员前往海外接受专业及管理训练,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学院的训练课程,及澳大利亚警务管理。
东方早报:ICAC与其他机构,如立法会、政府、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处理的?
ICAC:独立运作。《基本法》第57条列明,廉政公署独立工作,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换言之,廉署与任何政府机关都没有从属关系。
《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规定廉政专员的职能有:
调查:调查任何涉嫌干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只要有贪污投诉,有足够数据可以追查的,一定要在廉政专员认为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进行调查,不受任何人或机关干预。
防贪: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确保助长贪污的工作方法或程序得以修正,及应任何人要求给予防贪意见,以减少发生贪污的可能性。
教育: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及争取和促进公众支持打击贪污。
与司法机构的关系:
如申请搜查令、索取受疑人的财产资料或冻结疑犯资产等,廉署必须先向法院申请,由法官审批授权。 另外,与其他执法部门一样,廉署在进行截听及秘密监察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例要求,包括须就某类行动向小组法官提出申请,而所有有关行动均受到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的监察专员监督。
执行处的调查工作是搜集证据,并无权作出检控的决定。调查完毕后,执行处会向律政司司长提交调查报告,由律政司研究及决定是否提出检控。
呈上法庭后,案件资料便在审讯中公开。香港法院完全独立,不受外界干预,定罪与否由法院作出裁决。
与立法会的关系:
立法会有权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解答有关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经费的问题,并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权力。
东方早报:ICAC在近年的履行职责中有哪些成功的,可以形成经验的案例?
ICAC:廉署一向致力于打击贪污。2012年共有245人被起诉(不包括选举罪行),比2011年的283人下降13%。以案件计算,2012年定罪率为84%,与2011年相同。
廉署每次检控的人/案件的背景及性质都不同,很难概括单一经验,但廉署在每宗案件完结时都会汲取经验,并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检讨执法程序,以作出改善。
四种方式监督ICAC
东方早报:谁来监督ICAC及其官员?若ICAC官员有违纪,谁来处理?如何处理?
ICAC:1.司法监督:在司法监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准许。
例如入屋搜查,必须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要求受查人士提交有关财产资料或冻结疑犯资产等,均须要向法院申请,法官有权拒绝。
2006年通过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进行截听及秘密监察的法例,廉署在执行有关行动时,遵照法例向小组法官作出详尽报告以提出申请,而所有有关行动均受到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的监察专员监督。
2.由咨询委员会监察:由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4个咨询委员会,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
每个委员会有约10名委员,来自不同专业及界别,代表市民的耳目和良知,监察廉政公署的工作。4个委员会都是由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每年都会召开记者会向公众交代监察工作。
(1) 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廉署调查的所有案件,都会向由社会人士组成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汇报。若未得到委员会同意,廉署不得终止任何调查。
(2)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就贪污问题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负责监察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人手编制及行政事务上的政策;就廉政专员所考虑采取的行动提供意见;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对人员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及审核廉政公署每年开支预算。
(3) 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
(4)小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廉政工作的策略。 此外,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和社会贤达。
3.内部调查及监察组:为确保内部纪律严明,廉署自成立以来,在执行处辖下设有“内部调查及监察组”监察廉署人员的操守、调查有关员工涉嫌贪污或违反纪律的个案及将结果提交“审查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及“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审议,确保所有廉署人员不滥权不徇私。
4.传媒监察:通过传媒监察,不断加强廉政公署对公众的问责性。
廉署不鼓励市民网上投诉
东方早报: 如何处理社会匿名举报和网络举报?
ICAC:市民普遍认同廉署维护社会廉洁的使命及公平公正的调查手法,让他们安心挺身而出举报贪污。近年廉署每年有3500至4000宗贪污举报,当中超七成署名。相对廉署成立初期,只有约三成市民署名举报,显示市民现在对廉署充满信心。
但网上投诉可能涉及数据安全的问题,故廉署并不鼓励市民网上投诉。在网上以电邮投诉看似较为便捷,但事实上,如果市民用电话或亲身举报,当值人员可以实时跟进,效率与效果都会更好。
东方早报:ICAC经验对内地的启示是什么?
ICAC:内地近年戮力打击贪污,亦积极落实“惩防并举”、“标本并治”的政策,着重“抓源头”,策略上与廉署相似。但由于社会发展和法制不同,香港模式未必可以直接移植到其他地方。
廉政公署与内地执法机关多年来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早在1988年,香港廉署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定“个案协查计划”,安排双方人员互访贪污案件的证人。而最高检自2000年直接参与“个案协查计划”,协助处理涉及广东省以外的贪污个案调查。
在防贪方面,廉署亦跟内地反腐机关早有合作,例如1997年已合编防贪指南。2011年与粤省检及澳门合办中小企防贪研讨会。三地亦合作编制粤港澳中小企业跨境防贪指引,2012年底已推出并派发予三地业界。
自2008年起,廉署与国家监察部及澳门廉政公署共合办5次防贪研讨会,涵盖建筑工程、金融及私营领域、公共财政及公务员诚信管理等。